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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安庆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第101号)、《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皖政〔1987〕9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第101号)、《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皖政〔1987〕9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犬类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饲养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市公安、农业、卫生、城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分工,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收容处置流浪犬,捕杀处置狂犬、攻击性犬,处理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

(二)农业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供应、预防接种、登记以及《犬类免疫证》、免疫标牌的发放;

(三)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预防接种、登记和狂犬病人的诊治;

(四)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因养犬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无照售犬行为的查处。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等协助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鼓励社会公众对养犬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养犬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管理部门举报。

安庆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二、本市城区为限制养犬区。限养区内,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的居民,在为犬只办理免疫接种取得《犬类免疫证》和免疫标牌后,一户可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每人限养1只导盲犬或扶助犬。

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犬类。烈性犬、大型犬等禁止饲养犬类的分类,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农业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饲养人应规范养犬、文明养犬,不得危害他人安全,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市容环境。饲养犬只必须圈养,严禁放养。携犬外出,应束犬链、挂免疫标牌、由成年人牵领。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以及其他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犬只户外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立即清除。犬只伤害他人的,饲养人应立即将受伤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责任。

四、对城区流浪犬实行收容管理。市公安部门设立流浪犬收容站,负责收容市民主动送交放弃饲养的犬只、捕捉的流浪犬、以及没收的未按规定饲养的犬只。对于收容的符合条件的犬只,可由市民领养,领养人领养时应同时携犬进行免疫接种,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标牌。

五、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犬类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要通过广泛宣传、制定文明公约、参与调处纠纷等方式,积极参与、配合城区犬类管理工作。

六、公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限养区内犬类管理“三个一律”原则:对烈性犬、大型犬等禁止饲养的犬只一律予以收容;对户外未束犬链、未挂免疫标牌的流浪犬一律予以收容;对狂犬一律予以捕杀。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饲养人,由公安、农业、卫生、城管、工商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查处。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犬类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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