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狗狗信息列表 > 狗狗杂谈

潮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潮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人畜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动群众,采取管理、免疫、灭犬相结合的综合措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工作的领导,农牧、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工合作,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

农牧部门负责犬类预防注射、疫情监测、检疫,《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的制发。

公安部门负责禁养区特殊需要养犬的审批、管理和《犬类准养证》的制发。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和注射,伤病人治疗及疫情监测,卫生宣传教育等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贸市场犬只、犬肉、犬皮销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工矿、港口、机场、游览区及其3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各类有对外经济合作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均列为犬类禁养区。上述地区的机关单位、外国驻粤机构、外籍人士等,因特殊情况需要养犬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栓)养。

第五条 除第四条规定以外的乡镇及农村为犬类准养区。在准养区内养犬,犬主必须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办事机构申请登记。农村养犬场须具备安全可靠的养犬地点和设施,报经当地政府批准,方可批量圈养。

第六条 经批准饲养的犬类必须每年接受免疫注射及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犬主应按规定缴纳免疫注射费。新购入犬只,犬主应及时办理审批、免疫手续。军警犬的免疫和发证、牌工作由部队和公安部门负责。

潮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七条 犬类管理、犬免疫注射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活犬、犬肉、犬皮须凭兽医检疫合格证方能出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一律禁止上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购、出售或运输。禁养区禁止活犬上市。

第九条 《犬类准养证》、《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不得转借、涂改、伪造、买卖。因毁损或遗失时,应及时报告证、牌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犬只宰杀或死亡,犬主必须及时向发证机关缴销各种证、牌。

第十条 要建立人畜狂犬病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或可疑迹象,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24小时内向县卫生、农牧部门报告,并向毗邻乡镇通报。疫区市、县卫生、农牧部门在48小时内向毗邻市、县通报疫情并加强联防,防止蔓延。

第十一条 凡发生人畜狂犬病的地方,均列为狂犬病疫区,当地人民政府应采取紧急灭犬措施,一周内净化疫区,疫区犬只应就地捕杀处理,不得外卖或转移,并在一年内禁止引进外地犬只。狂犬病疫区以狂犬活动区域以及可能受威胁的地区为范围。

第十二条 凡发现狂犬或疑似狂犬病的家畜,一律捕杀、焚化或深埋,畜主不得要求赔偿。

第十三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视不同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凡违反第四、五、六条规定饲养的犬只,任何人都有权捕杀,犬主不得阻拦,并由管理部门处以罚款。

(二)凡违反第九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犬只、犬肉或犬皮,并按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处罚。

(三)凡违反第十条规定,由管理部门没收证、牌,并处以罚款。

(四)犬类咬人致伤,除责令立即捕杀外,犬主要承担全部医药费、营养费和误工损失;直接咬死他人或咬伤后因狂犬病死亡的,犬主要承担全部丧葬费和抚恤金。咬伤咬死家畜、农禽,犬主要负责赔偿。

(五)拒不执行本规定,并阻拦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者,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罚款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元,由各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执罚。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2年9月1日起执行。1986年4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的《广东省犬类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相关文章

  • 潮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人畜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动群众,采取管理、免疫、灭
  • 新沂市养犬管理条例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文明和谐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 滕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饲养犬只行为,切实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朔州养犬管理条例 5月29日上午,朔州市司法局组织召开《朔州市犬类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专家论证会,会议邀请了山西省纪委监委驻省司法厅纪检监察组二级巡
  • 梅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人畜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动群众,采取管理、免疫、灭
  • 滁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
  • 衢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衢州
  • 台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一、犬只饲养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维护社会公德,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二、犬只饲养人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携带犬只到各县(市、区)公布的犬只
  • 沧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小型宠物有哪些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
  • 萧山养犬管理条例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萧山,切实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加强犬类管理提出如下
  • 达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为加强达州市中心城区犬只管理,教育引导养犬人自觉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预防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
  • 达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为加强达州市中心城区犬只管理,教育引导养犬人自觉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预防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民健康和人
  • 泉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生命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 青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
  • 湖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养犬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提升文明素质,根据《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及有关
  • 乐清市养犬管理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养犬条例》)的有关规定,乐清市公安局(简称委托单
  • 荆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管理,规范饲养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预防疾病传播,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 达州养犬管理条例 为加强达州市中心城区犬只管理,教育引导养犬人自觉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预防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
  • 乐清养犬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养犬条例》)的有关规定,乐清市公安局(简称委托单位
  • 温岭养犬管理条例 一、犬只饲养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维护社会公德,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二、犬只饲养人应当于2020年1月15日前携带犬只到公布的犬只免疫和信息登记
热门搜索 | 狗狗大全 | 猫猫大全 | Copyright 疯乖乖圈 湘ICP备170142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