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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养犬管理规定

通辽养犬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饲养犬只行为,切实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决定,由区公安、城管大队、农牧、卫计等部门共同组建专门队伍对城市文明饲养犬只进行管理,规范城区养犬行为,收容城区野犬、狂犬、流浪犬、无主犬。对违反规定携带外出的犬只,由工作组带回犬留所依法处理。

二、犬只由公安、城管大队、农牧、卫计等部门按照以下职责进行管理

(一)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收容野犬、狂犬、流浪犬、无主犬,对饲养人饲养犬只妨害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处罚;

(二)城管大队部门负责对饲养人饲养的犬只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实施处罚,协助公安部门收容野犬、狂犬、流浪犬、无主犬;

(三)农牧部门负责宣传引导犬只饲养人做好狂犬病计划免疫,组织建立犬留所,管理被收容的犬只;

(四)卫计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以及被犬伤害者的诊治和狂犬病疫情监测的管理。

三、养犬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对所养犬只实行拴养或圈养,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不得携带大型犬(体高在55厘米以上)和中型犬(体高在35厘米以上,不足55厘米)外出;

(三)禁止携带宠物犬进入办公场所、教育场所、医疗场所、商业经营场所、文物保护场所、宗教场所和候车(机)场所等区域;早六点至晚八点,禁止携带宠物犬进入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开放式公共场所;盲人、肢体重残者携带的导盲犬、扶助犬及特种工作犬除外。

(四)携犬外出时,必须携带犬只免疫证明、系犬链(长度不超过2米),由成年人牵领,必要时应戴嘴套,未携带犬只免疫证明的、未束犬链的,视同弃养处理;携犬只乘坐客运出租车时必须征得驾驶人同意,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得携犬(导盲犬、扶助犬、特种工作犬除外)乘坐;

通辽养犬管理规定

(五)犬只不得散放,溜犬要远离人群,防止惊扰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溜犬者不得聚集,避免犬只争斗乱叫和犬病相互传染,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必须立即予以清除;

(六)春秋两季饲养人应主动到有资质的宠物医院或宠物诊所对饲养犬只进行免疫,交易犬只应当在规定的交易市场凭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行交易;

(七)从事经营性犬只寄养、美容、护理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破坏环境卫生。

四、收容犬只处置程序

(一)收容犬只送至犬留所寄养,向犬只饲养人送达收容犬只通知书;

(二)收容之日起三日内,犬只饲养人可到犬留所签订文明养犬承诺书,免费领回犬只,依通告要求自行处理;

(三)收容之日起三日后,犬只饲养人拒不签订文明养犬承诺书,不自行处理犬只的,由犬留所组织拍卖相关犬只,拍卖所得价款扣除犬只寄养费用后返还犬只饲养人;

(四)对于狂犬,疫病犬等可能危害公众安全的犬只,经农牧、卫计部门检验鉴定,出具检验报告后,由公安、城管大队部门强制捕杀。

五、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干扰他人,由公安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六、携带宠物犬外出,未束牵引绳(链)、未即时清除宠物犬粪便或者在禁止的时段进入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开放式公共场所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下罚款。

七、 携带宠物犬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八、饲养人对饲养的犬只不按照动物疫病计划免疫接种的,由农牧部门督促犬只饲养人及时补免。

九、饲养人或携犬人不服从纠正和处罚,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法公务的,视情节轻重,公安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十、科尔沁区城区东至福利路,西至辽河东岸,南至昆都伦大街,北至辽河南岸区城内,禁养48种烈性犬(名录附后)。

十一、对于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有权了解对举报的查处结果。举报监督电话市长热线12345或110。

十二、本通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广大市民妥善处置所饲养的犬只。

十三、本通告由科尔沁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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